江蘇省普通高中學分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課程標準和學校課程管理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江蘇省普通高中實行學分管理。為了促進普通高中課程建設的正常發展,規范普通高中學生學分認定和管理行為,保證普通高中課程選修制度的正常執行,滿足學生全面主動發展的需要,現提出學分管理指導意見。
一、學分管理原則
(—)科學、規范、制度化地對高中課程和學生的學業進行學分管理。
(二)對學分的認定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三)確保學分認定的權威性和真實性。
二、學分要求
(—)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
(二)學生3個學年必須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學習活動15個學分,社區服務2學分,社區實踐6學分)。選修學分在28分以上,其中在選修Ⅱ中要至少獲得6個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個方可畢業。
(三)鼓勵學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發展的學生修習更多選修課,獲得更多學分。
三、學分認定
(一)認定的主體
普通高中學生學分認定的主體是學校。
(二)認定的機構
學校在課程指導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根據不同學習領域的特點設置若干個學分管理小組,負責制定學分認定的標準和程序,負責學分認定過程的監督和檢查。
(三)認定的方式
學分認定是學生發展性評價工作的組成部分,學校要遵循發展性評價的理念,構建學生發展性評價體系,為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服務。
1.模塊開設前要提出一個細致的學分認定方案。方案中要著重解決成績評定的組成部分及其權重、學分的分布與具體評定程序等問題。
2.學分認定既要注重學生的學業成就,又要關注學生多方面素質和潛能發展,最終的認定要涵蓋終結性評價和形成性評價兩方面的結果。
3.要重視對學分認定實踐工作的不斷反思,不斷改進和完善學分認定方案,以保證學分認定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四)認定的條件
給予學分認定的課程(模塊)是指學校已經開設、學生已經修習并且經過考核已經達到課程標準要求的課程(模塊)。認定學分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學生修習時間至少須達到課程標準要求修習課時的4/5,其中研究性學習每個學分必須要達到18課時,社會實踐活動每學年不得少于一周,社區服務每個學分不低于5個工作日。
2.實驗操作、日常作業(報告)等多方面過程表現合格,文化課考試或考查成績合格;
3.研究性學習活動須以研究報告、總結等形式呈現;社會實踐和社區服務的認定須有實踐和服務過程中的詳實記錄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認定的程序
1.學生在按規定完成課程(模塊)修習并經考試、考核后,方可填寫學分認定申請表提出學分認定申請。
2.教學班任課老師要綜合學生出勤、過程表現、考試考查等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的是否予以認定的初步意見。同時提交給學分管理小組審核。
3.學分管理小組對任課老師提出的初步意見和學生相關的資料進行復審,向課程指導委員會提交書面認定意見。
4.課程指導委員會是學生學分認定的最終機構。課程指導委員會在對學分確認后,由負責人簽署學分認定的意見。
5.公示獲得學分的學生名單。對不能獲得學分的學生形式通告本人,并告知其原因。
6.學分認定中可能產生的情況及處理辦法:
未獲得學分認定的學生對學校認定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課程指導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學校課程指導委員會自接到復議申請15日內召集教學班任課老師、學分管理小組有關人員復議,作出書面決議并通知申請人。
學生若對其他學生的學分認定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課程指導委員會反映,闡明提出異議的理由并有權得到答復。
四、學分與學籍
(一)學生因考試成績不合格而不能獲得學分的可以申請補考,補考時間由學校安排,補考合格后方可獲得學分。所獲學分仍可記錄在學籍管理卡的相應欄目內。補考仍不合格者,允許重修或另選修其他模塊(必修課程和有必修學分要求的選修課程不能放棄)。重修要在接到學分不被認定通知后1年內完成(高三年級要在本學年第—學期內完成)。
(二)學校不得以學分獎勵學生。學生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在某—方面表現特別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學生成長記錄手冊和學籍管理卡的相應欄目內予以真實記錄。
(三)本省普通高中之間學生所得學分可以互認。外省轉入本省的學生,如有學分予以承認,依據轉入市、區的學籍管理規定確定。普通高中學生經學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職業學校修習課程的過程記錄和考試、考查成績可作為學分認定的依據。
(四)認定的學分要分別記入學校學籍管理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和普通高中學生成長記錄手冊。
(五)學校要借助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學分管理的平臺利用信息系統進行學分管理。
五、強化學分管理
(一)學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學分管理的工作制度,特別要建立學分管理誠信制度。學校要為任課教師、學分管理小組成員、課程指導委員會成員建立誠信檔案。在學分管理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要嚴肅查處。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學校學分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對學分管理質量作出評估。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公告學校學分管理質量情況。學分管理質量的檢查評估結果作為評價普通高中貫徹教育方針和課程方案情況及教育教學質量的主要依據,同時作為評估普通高中是否達到江蘇省星級學校標準的重要依據。對學分管理工作存在嚴重問題的學校,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認定資格和取消認定資格的處理。